市场观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市场观点物业税能否包治百病
发表日期:10.03.08 点击:105次
问题一:时机是否成熟?
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九三学社中央在提交的一份大会发言中认为,欧美国家由于物业税等税收的调节作用,他们的房价不会出现像中国一些城市那样短期内匪夷所思地飙升的现象。现阶段,在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交易活跃时期,开征物业税将对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行为产生有效的抑制。而且,经过6年多的“空转”试点,社会各界对于征收物业税有了基本的认同。同时,物业税改革思路已经形成,相关部门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评税软件,并组建了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库。因此,征收物业税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仍面临几大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也赞成尽快开征物业税,但他认为当前开征物业税仍面临几大困难。
首先,是确定物业税缴纳人。设计、征收物业税需要有准确、完整和清晰的产权资料作基础,这是先决条件,而目前全国缺少完整房屋产权管理系统和地籍信息系统。其次,开征物业税后须按照国际惯例定期进行土地评估,届时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不断变化的房产价值急需确立。第三是旧房的重复征税问题。物业税一旦开征,已经一次性缴纳了几十年土地出让金的旧房面临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也就意味着重复征税。此外,征收物业税对现有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供求、地方政府收入、企业利益和购房者利益等方面影响重大,面临来自现有财税体制、经济不足、工作量大和避免市场冲击过大等问题的制约。
问题二:“房奴”又沦为“税奴”?
实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
社会对开征物业税的一大忧虑在于担心本已不堪“蜗居”重负的“房奴”又沦为“税奴”。对此,委员们在开征物业税的建议中都强调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建议,有关部门在开征物业税的方案设计上应注重“渐进”要领,在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对一定面积以下的“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而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
郭松海委员也建议要实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区分消费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比如,对第一套自用普通住宅,物业税税率考虑在0.02%。对第二套住宅可按面积征税,超过120平米的或第二套以上的住宅,按面积或按套数实行累进制税率,对过多投资性购房征收较税额,以提高其保有成本,降低其收益预期,以此来约束过度投资、投机炒房行为。
先开征房屋闲置税
郭松海委员还建议,应将房屋闲置税置于物业税开征前,作为“实转”试点。因为房屋闲置税与物业税同属保有税种,但前者比后者涉及面小,关系简单,较易操作。
郭松海认为,应该以严厉手段向闲置房开刀,比如,应将土地闲置费等收费改为征收土地闲置税,并且从重征税。这样来促进土地占有者或使用者尽早开发土地,从而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问题三:房价会应声而降?
降房价不能全指望物业税
记者发现,在政协委员的建议中,开征物业税基本上是作为打击高房价的一个有力举措来出现。但物业税开征后,房价能否应声而降?有政协委员就指出,不要抱太高期望,降房价亦不能全指望物业税。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世界与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就认为不能简单地把物业税当作抑制房价的工具,物业税开征对抑制房价有一定帮助,但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物业税上面,必须要改革推动高房价背后的制度弊病,而不仅仅是政策调控,才能从根本上为高房价解困。他指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物业税的主要目的不是抵制房价,它的主要目的是地方政府和居民的良性互动,是为了让地方政府有更多资金提高公共服务。
不应盲目为抑制房价“紧急”出台
“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房地产商‘跳’出来反对开征物业税?可能是因为他们心里其实非常清楚这不会让他们的房子跌价。连卖房子的都不着急,我们就不要着急地指望它会成为高房价的‘终极杀手’了。”全国政协委员梁志敏说,当前舆论不应过多把物业税“炒”成调控房价的“法宝”,而忽略了物业税作为一个税种本来的公共财政范畴,这后者其实才是物业税的实质。
梁志敏认为,就算是从房价的角度来谈物业税,每个人在为开征物业税呼吁之前都要想到,物业税针对的是所有拥有房产的人,而不只是那些投资投机购房者或富人,所以“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他担心的是,如果事前方案设计不合理、不严谨,物业税必将伤及贫困群体的利益,甚至成为另一种不公平,这将使物业税像火车实名制一样成为又一次“叶公好龙”——开征前热情很高、呼声很旺,真正开征后则横加指责、骂声一片。因此,物业税的出台应该慎重,要做反复的科学论证,而不应盲目地在“抑制房价”的名义下“紧急”出台。








